沙县,古名沙阳,简称虬。隶属福建省三明市,位于福建省中部偏北,闽江支流沙溪下游,位于南平和三明市之间,介于北纬26°06′-26°41′,东经 117°32′-118°06′之间,东出南平至福州,西过三明至厦门,北上浙赣至中原华北,自古即为闽西北重要商品集散地。历史上中原南迁移民的著名客家历史文化之乡。自西晋始,五胡乱华,永嘉之难,中原黄河流域河洛地区华夏汉民族不断南迁,多次大规模南下入闽。东晋(379)延平县南乡沙源地(即今沙县城东古县村)始设沙戍,东晋义熙年间(405)沙戍升格为沙村县,隋(581-618)改沙村县为沙县,不久废置,唐武德四年(621)改名沙县,永徽六年(655)之前时设时废。历属建州、剑州、南剑州、南剑路、延平路、延平府、建安道。自古是商贾云集之地,素有“金沙县”之称。
沙县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国家南方重点林区县、福建省竹子重点产区。萝卜岩楠木种源自然保护区是全国唯一以楠木为对象的保护区。沙县小吃名闻遐迩。名胜古迹有开县始祖灵卫侯祠堂、唐代兴国寺、宋代理学家罗从彦祠堂、明起义首领邓茂七山寨、清代城隍庙和中国最大的依山凿刻石卧佛定光佛。
沙县县名是因县治所在地南端有沙源地而得名,别称沙阳。884年,沙县治所由沙源地迁往沙溪水北凤林岗(现沙县人民政府驻地凤岗街道)之后,相传沙溪流经沙县城关河段(沙县县治在沙溪之北)水中有一条“虬”,即“无角龙”,故此河段又称虬江、虬溪,沙县又别称虬城。
沙县夏、商时代属扬州。周朝为七闽地。春秋战国时期为楚国辖地。秦属闽中郡。汉初为闽越国领地。汉昭帝神爵四年(前58年)属会稽郡冶县,汉建安初(196年)属南平县。三国吴永安三年(260年)为吴国建安郡南平县境地。东晋太元四年(379年)改南平县为延平县,同时在延平县南乡沙源地设沙戍。东晋义熙中(405~418年)设沙村县,属建安郡。宋、齐建置、隶属不变。隋废。唐武德四年(621年)复置,改名为沙县,隶属建州。后并入建安县。唐永徽六年(665年)又复置,从此县置至今。
沙县大历十二年(777年)属汀州。五代后汉乾佑元年(948年)改属剑州。宋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为别于蜀之剑州,闽之剑州改称南剑州,沙县隶属南剑州。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大德六年(1302年),南剑州分别改为南剑路、延平路;至正末(1360年)陈有定据守延平路,沙县为陈有定辖地。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王朝平陈有定,改延平路为延平府。清袭明制。元、明、清三朝,沙县隶属不变。
沙县自晋未建县,历经宋(刘宋)、齐、梁、陈、隋、唐,皆为蛮荒之地,唐永徽六年(655年)之前,随设随废。
民国初废除府、州制,民国三年(1914年)实行省、道、县制,沙县属建安道;民国十七年废道,沙县直属福建省。民国二十二年12月14日,“福建事变”中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政府将沙县划归延建省,在延建省政府成立之前,政务由设在福州的闽海省省府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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