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发现违纪问题,负责初步核实。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负责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县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规章。
(八)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协助县委组织部审核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提出和考察审核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以及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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